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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大运河漕运被视为"南北之咽喉,军民之命脉".为了保障漕运的可持续性畅通及其重大职能的实现,清朝制定了涉及漕运管理各环节的法律制度,构建了以"律、例、典、令"为主要内容的大运河漕运管理法律体系,满足了大运河漕运管理的需要,并对当代大运河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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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大运河漕运水路畅通所需的巨额财政赋税的征收管理,清代漕运法律对于科举文士奉行普遍征收原则,对于他们的抗税、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同时,在遵循“郑重斯文优待文士”的理念下,在漕粮赋税征缴上,清朝法律对于科举文士,还推行了清以前朝代所设有的因人制宜、分类管理的细化税收优惠措施,这为我们现代完善税收征管法提供了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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