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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赋予了当事人在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冲突时的自决权,即有权决定选择指定辩护还是委托辩护,但是该条仅从形式上规定了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于听取意见的程序、当事人自决权的救济等问题缺少实质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自决权的实质保障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位:一是无法保证被告人充分知晓即将作出决定的事项,二是无法确定被告人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否自愿;三是司法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过程未受监督。因此,可以从构建信息沟通与核实机制、规定违反委托优先原则的程序性后果、建立听取意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以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五方面加强对当事人自决权的实质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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