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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珠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1)
一、关于“大税”、“小税”、“别税”的实施 唐代户税之分为“大税”、“小税”和“别税”,见于《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 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厂解)之用。因为这一内容仅见于此,所以历来治唐史者对这个制度的存在多不予确认,而对其是否实施则更多怀疑。其实,这一制度确已实行,《通典》卷六《食货典》六赋税下所载的天宝计账说:“钱则二百余万贯(百四十万诸道州官课料及市驿马……)。”这与《唐六典》所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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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珠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户税是研究唐代经济史不可不涉及的重要问题。我国史学界不少老前辈对唐代户税都有研究和著述。王仲荦先生在《唐代两税法研究》(载《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一文中,介绍了他对唐代户税的产生、发展、制度和执行情况的研究和结论,对我们认识唐代户税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王先生论著的启发下,我对唐代户税的有关情况作了初步学习,有些心得,已写入习作《关于唐代户税的几点意见》(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中。现将最近阅读中的一些意见试述如下,以就教于王先生及各位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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