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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息讼思想源于春秋战国,形成于汉代。儒、道、法三家的息讼思想及其传播是中国古代息讼思想之源。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农业经济对劳动力的过度需求,是息讼思想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根源。统治者对教化的推崇,对礼让止讼的赞许,是息讼思想形成的政治根源。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是息讼思想产生的内在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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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1):20-22
滥用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不正当地使用了自己的经济优势,从而限制了竞争或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滥用的构成特征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当地使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该行为的目的是排除同类竞争对手;其结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或限制了竞争。识别公用企业滥用标准有四项:比较有效竞争下的市场行为;比较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合理性或正当性标准以及效果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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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21(3):116-117
我国的审判独立,只是一种“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是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审判独立能使法官在客观上保持中立,并能不偏不倚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审判独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整体独立、个体独立和审级独立。独立的司法能遏制行政及其他社会领域的非正义,对确保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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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37(2):138-140
汉代的刑罚不同,执行的方式也就不同。在笞刑的执行方面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有较为严格的执行程序。在执行没收罪人财产以及将其妻子收至官府做徭役方面有法定的执行机关或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的执行程序进行。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汉代还规定了劳役抵债和替代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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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5(3):26-30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在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探求事实真相一直是各个社会在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时追求的共同目标和判案标准。神灵裁判是古代社会人们在解决疑难案件时才采用的一种方法,占主导地位的判案方法则是探求案件事实真相,循实情而断案。在事实探知模式方面人类经历了以直觉经验为主的模糊真实,到以理性经验为主的形式真实,再到规则意识较强的法律真实的发展过程。我国应建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对疑难案件的处理采取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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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4):161-164
《管子》一书的立论主旨是主张德法兼用,德法并重,强调要以法治国,法律高于一切,执法公正,执法从严。同时,也非常重视礼义等道德规范对民众的教化功能,充分认识到人民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为民兴利除害。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共同作用于治国理民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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