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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246条是“委托代理机制”的基础规范,但“委托代理机制”的实现尚需特别法加以落实。“委托代理机制”兼具公法和私法目标,缔结行政协议,成为委托代理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应然选择。依据《立法法》,应以政府规章作为委托代理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客体范围的有效法律依据。受托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体现为矿业权的设立、转让及收益的取得,行使公法权力受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协议的约束。责任制度是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应承受的法律负担。司法救济是实现权利、落实责任、化解纠纷的必要途径因而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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