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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贰”     
《左传·隐公元年》:“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公子吕曰:‘国不贰堪。’……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一连用了三个“贰”字。对此,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修订本)第一册第10页注[13]、[15]、[21]分别解释为:“贰,两属,属二主。贰于己,一方面属于庄公,一方面属于自己。”、“国家受不了两属的情况。”、“贰,指前两属的地方。原先该是两属,现在段则正式收为自己所宥。”释“贰”为“两属”,“属二主”,这是采用晋人杜预的注(《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既而人权命西鄙北鄙贰于己”杜注:“贰,两属。”又“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杜注:“前两属者,今皆取以为己邑。”)。 对于《古代汉语》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的这一注释,我有如下三点看法:(一)《教材》这样注是有旧注为据的;(二)《教材》的注释又是错误的;(三)《教材》释三个“贰”为一义亦是不妥当的。下而说说自己的意见: 关于第一点,《教材》编写《凡例》五去:“注释一般采用传统的说法。某中有跟一般解释不一样的。则注明‘依某人说’。但不兼采众说,以免增加学生负担。特别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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