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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传统主体理念的背景下,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但随着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当今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凸显,固有的主体论受到很大冲击。在系统总结和概括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这两种非国家参与者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现有地位、局限性与理论争议的基础上,认为应有限地承认其主体地位。这不仅符合法律主体扩大化的法理趋势与国际环境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也具有发扬全球环境治理模式、顺应市民社会发展和人权保护潮流、肯认非国家参与者实际作用的现实意义。因此,应通过灵活的定义选择、构建地位不平等的多元法律主体谱系、创设特殊主体资格承认的具体条件等路径,打造有限承认非国家参与者主体地位的具体模式,适当扩充现有国际环境法主体范围,使非国家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彰显。  相似文献   
2.
一天,我在院子里和小伙伴玩,突然发现三只蟾蜍。我吓坏了,一溜烟儿跑开了,因为我特胆小。过了好一会儿,我回转身来一看,却只是蟾蜍的尸体,肝和肠全露在体外,好恶心!我问表姐:“是谁那么残忍?”表姐说是张鹏哥哥。我去问张鹏哥:“你为什么要弄死它们呀,它们得罪你了?”张鹏哥说:“因为它们是害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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