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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臧冬斌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8,10(2):84-86
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理解,至今存在医学标准和刑法标准之争,但应当采纳刑法标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对就诊人造成重伤的伤害,然而当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人时,即使对就诊人未造成重伤,也可以称其为“严重”。 相似文献
2.
量刑基准点之确定基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臧冬斌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5)
在量刑基准点确定基准理论中,中线论很受司法实践的欢迎,但是它缺乏立法与实践基础;分格论和危害行为论在理论上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重心论在理论上自相矛盾.应以实现对犯罪等价报应的刑罚量作为量刑基准点,量刑基准点确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报应正义;在此基准点上量刑情节的适用主要体现了刑罚功利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臧冬斌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6):156-159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就诊人”,因此,合理地认定“就诊人”的范围,是我们准确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关键。从“就诊人”身份的含义、认定、成立与终止等方面进行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就诊人”是接受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人,并以医务人员的主观认识作为“就诊人”的认定标准,原则上以医疗契约的成立作为“就诊人”身份成立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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