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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滢滢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
知情权与隐私权都应是自然人所具有的权利。在法制社会,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权利的前提,必须要有“知”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其所想要“知”的权利,这就涉及知情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媒手段的多样化,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再单一,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实现了快速而全方位的共享,这就为知情权的享有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在人们充分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的同时,一些个人所享有的,却不愿为外人所知的信息也被传播与宣扬,这就涉及了隐私权。一方面,人们要求知道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另一方面,又不愿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而这两者都是应当正当享有的权利,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需要实践加以协调。文章包括四个部分,首先通过一个案例对知情权与隐私权进行概述;其次简述我国法律对知情权与隐私权进行的保护;再次分析知情权与隐私权在社会中的冲突形态;最后阐述知情权与隐私权在实践中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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