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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是一个古老而又复杂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有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我国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即前三类是采用作用分类法,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划分,并且呈递减趋势排列;而后一类采用分工分类法。“胁从犯’作为我国共同犯罪中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似乎已成定论,而笔者通过对“胁从犯”称谓的历史考察和辨析,以及对“胁从犯”的性质探究,认为“胁从犯”不应作为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而仅是量刑中的一个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2.
"律师伪证罪"的反思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306条单独设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给律师的执业带来无法回避的执业风险,违背了律师执业的基本规律。本从司法实践、立法技术、价值取向层面分析了单独设立该罪导致的误区和缺陷。提出对该罪进行科学的反思,对其存废作出理性的选择,并对相关法条作出技术性调整。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证人的权益保护只侧重于证人的身安全方面,对证人的财产权益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立法存在缺憾,司法极不规范,致使在实践中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各种损失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严重地抑制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在诉讼实务中证人抿不出庭作证、法官不能向证人当庭发问对质、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并最终将影响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已居为制约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证人的权益保护只侧重于证人的人身安全方面,对证人的财产权益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立法存在缺憾,司法极不规范。致使在实践中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各种损失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严重地抑制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在诉讼实务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法官不能向证人当庭发问对质、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并最终将影响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已经成为制约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为此笔者认为,建立有效的激励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在诉讼中对证人的财产权益迸行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在此谈一点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5.
“胁从犯”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在赌博行为的犯罪构成设计和刑罚体系设置方面存在缺陷。对赌博犯罪的犯罪客体和对象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对赌博犯罪罪状归纳不合理,对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当,没有规定强迫赌博罪;在主观立法方面也存在不足。应提高赌博犯罪的法定刑期,扩大量刑幅度,明确罚金比例和标准,加重罚金刑的应用。  相似文献   
7.
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不能反映对淫乱行为规制的立法本意,以"聚众"作为客观要件无论从价值评判还是技术评判上均存在缺陷。因此,对聚众淫乱罪进行科学反思,对其存废作出理性的选择,对私然性淫乱予以除罪化,应设立公然淫乱罪,对相关法条作出技术性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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