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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宏达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3):39-41,48
《鹿特丹规则》首次将货物控制权制度引入海运公约,是国际海运法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所作出的有益尝试。通过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研究和评析,对修改中国《海商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海商法》第四章中单设一节谈设立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对电子提单条件下以及没有任何运输单证条件下的货物控制权予以规制,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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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宏达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4):47-50
中国《公司法》中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的规定,存在解散的主体过于宽泛、解散的事由规定不明确、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不明确等主要问题,对于防止滥诉的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在借鉴外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限定和细化诉讼主体、明确解散事由并增强可诉性、明确先决条件的判断标准、增加防止滥诉的措施等途径,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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