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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由于其在资金筹措、责任承担等制度设计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所以其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远远大于自然人。但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是天生的,在一个社会当中,自然人是一个实然、实在的人。而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实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与法律规定紧密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了公司法人的成立、变更、消亡程序。但是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的工商管理机关存在着重公司成立、轻公司消亡的普遍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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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不仅有保护相对人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外在工具主义价值,同时有尊重相对人人格尊严、保障相对人平等地位、维护程序正义等独立价值。其独立价值的实现凸现了程序性权利参政和控权两大功能。基于上述认识,保护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为行政法治所必须,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权利保护的系统化和权利实现的机制建设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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