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1.
郑厚勇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27(4):52-55
根据刑法第9章渎职罪各条文规定,渎职罪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渎职罪的主体,不能构成渎职罪。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扩大了渎职罪主体的范围。这违背了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郑厚勇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5):30-32
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第163条交通肇事罪的质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颁布时就已发生。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交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更日渐高涨。文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问题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3.
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和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结合起来分析可以看出:特定的危害行为可以将犯罪客体、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因素包容其中,说明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犯罪客体、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客观因素,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是犯罪构成客观条件(特定的危害行为)的辅助说明因素. 相似文献
4.
郑厚勇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3,23(4):10-12
我国二十多年的刑法解释实践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刑法解释实践,本应由刑法规定的犯罪问题和刑罚问题,却由司法解释替代了,刑法赖以支撑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解释中成为一纸空,刑法作为国家重要基本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严峻挑战。本就上述现象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
5.
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和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结合起来分析可以看出:特定的危害行为可以将犯罪客体、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因素包容其中,说明犯罪的性质、特征和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犯罪客体、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客观因素,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是犯罪构成客观条件(特定的危害行为)的辅助说明因素。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