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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正斌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3):111-113
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最后陈述权的主体是刑事被告人。包括自然人被告人和单位(法人)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被告人。公诉人、自诉人、辩护人不是最后陈述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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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以类聚,人以群分17人齐集在宜都市一中语文组,不能简单地用"缘份"二字来解释;17人戮力同心、和谐相处,使本组是现今日之局面,更非"缘份"二字能道尽其中玄奥。古人云"道不同不相为谋",反推可以得出."道同则相为谋",我们语文组17人可谓同道中人。"道"是中国古代哲学中最说不清、道不明的概念,我们组守何道?守人本主义之道。人本主义是西方的名词,基本内涵是"以人为本",本组成员和之为圭臬,观之为鹄的,在生活的一切领域构奉行此道。与人相处,即尊重他人之人格,又保持自己的人格独立;身处社会,既力争一己之权利,又自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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