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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个人信息携带时是否需要取得第三人同意,存在疑问。坚守第三人同意能够偏重维护第三人的人格利益,但可能导致多重实践困境。究其根源,在于论者采用的私益冲突分析范式忽略了可携权行使之于公共利益的作用。涉他信息携带能够豁免第三人同意,实质是对破除用户锁定效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自决利益进行取舍。基于可携权与知情同意规则的衡平属性,前述取舍需要在具体场景中展开。在涉他信息蕴含第三人敏感信息与私密信息的场景下,应坚守同意制度的价值以维护信息自决利益;在其他场景下,承载公共利益的可携权能够限制信息自决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与私密信息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要素予以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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