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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建峰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02-107
应在现阶段调整现行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模式,为死刑适用确立科学、合理、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在条件成熟时,可将大部分原本属于故意致命性的普通暴力犯罪,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逐步使故意杀人罪成为仅存的死刑罪名;在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达到相当程度时,可考虑最终废止故意杀人罪的死刑,从而攻克这一死刑的最后堡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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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已极大丰富了反恐怖罪名体系,但我国反恐刑法立法在价值取向、模式选择、体系定位、罪名设置等宏观问题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现代刑法所坚持的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并重并适当向保障人权倾斜之价值立场,应该在反恐领域得到一体遵行。对于反恐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但当涉及分则条文体系的调整时,则只能求诸全面、系统的刑法典修订之模式。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可以分为五节,而恐怖主义犯罪应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应单独规定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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