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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离不了证据。在仲裁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主要的收集证据原则。但是在仲裁审理中,涉及用人单位所掌握的证据,劳动者一方往往无法提供。因为用人单位是管理者,掌握了企业的营业执照、职工考勤卡,职工工资单、职工入厂登记表等一系列证据,因而给仲裁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该是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劳动者只需提出,已的主张。仲裁庭在认定事实时,假若用人单位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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