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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门土地批出具有两种形式:以长期租借方式批出和以租赁方式批出。他们都各具特点并在《土地法》中规定得较为详尽。如临时批出的设置、对无偿批给的严格限制等都是优秀的制度设计。但施行多年的《土地法》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如长期租借的临时批给年限问题、长期租借的租赁的可流动性问题、批出土地续期问题等。  相似文献   
2.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学界一直有三种观点。"无效说"从无权处分人主体不合格、对《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解释、立法者意图解释等依据出发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说"是通说,该说从意思自治的角度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然而,"有效说"从交易安全稳定和第三人利益保护、《合同法》体系解释、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区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协调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无权处分合同的期待权受到保护、当今世界立法潮流等方面上看视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与内地相比,在结婚概念、婚约制度、婚姻形式、结婚要件、婚姻登记等方面港澳的规定都各具特色。澳门规定了婚约制度,认可事实婚姻;港澳均规定已满16周岁又不足成年年龄的人可在一定条件下缔结婚姻,并在结婚登记中设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香港建立了拟结婚制度、临终婚姻制度;澳门则具有从临时批示到最终批示的婚姻登记程序以及紧急结婚制度。这些规定对内地婚姻法的完善均有较大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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