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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国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在上述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对于专利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由于制造方法只是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而权利人为了取得被控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认据,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是十分困难的。为此,在1984年《专利法》中规定了在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  相似文献   
2.
发展对国家、民族和个体的生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讲,没有发展就没有生存。学生如同需要锻造的钢坯,只有坚持不断地发展才能成才。选择发展就意味着选择成才,放弃发展则意味着放弃成才。  相似文献   
3.
《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其中第(三)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即这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在专利法理论中被称为新颖性宽限期。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违背申请人的意愿导致其发明创造公开,侵害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正当权利,因而有必要在《专利法》中设置上述新颖性宽限期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而该规定情形中的“他人”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实际案例中对“他人”的界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国际上对新颖性宽限期中相应公开主体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他人”的界定会影响发明创造内容的公开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进而影响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专利权,同时影响社会公众是否有权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因此,为了合理、清楚地确定“他人”的概念,本文对专利法中的“他人”进行了分析和思考,旨在对“他人”进行合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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