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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赫笛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94-97,106
传统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现代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是生态中心主义。但这二者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逻辑困境和一定的局限性。从和谐社会构建的视角出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应当成为当代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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