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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铁洲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4):172-174
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普遍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会见制度的粗疏,使得会见权一直没有很好地实现。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会见的时间、程序等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进步。然而,这种进步仍然只是相对的。以人权和程序正义为标准,新制度会见主体不明确、会见内容不清楚、会见程序不完善等不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改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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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类招生电气信息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分析电气信息类学科按大类招生的意义的基础上,结合省属高校的特点阐释了电气信息类学科按大类招生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了按大类招生电气信息类学科平台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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