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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数字经济环境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并对国外数字经济战略和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认为,在版权领域,数字化技术导致在线侵权泛滥维权困难、版权滥用及垄断、严保护与共享精神冲突等问题。在专利领域,数字化技术引发可专利性、专利审查积压和专利丛林、诱导低价值专利产出等问题。此外,需对数字经济最基础的数据建立专门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最后,提出我国应当适时修订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推动《数字经济法》立法工作并制定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战略三项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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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深度学习算法的进步,人工智能逐渐有能力独立进行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创作。本文主要探讨现行专利及著作权制度中规定的保护对象、权利人资格、专利及著作权的权属、侵权判定、侵权责任主体等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适应及协调程度,研究指出:现有的专利和版权制度应当对人工智能的发明和作品持鼓励的态度,在排除不适宜作为专利或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同时,人工智能的发明或作品的权利授予标准应当与人类的有所区分;相关权利人仍须对应自然人或法人,而非人工智能本身;相关专利侵权行为应包括间接侵权,同时应对人工智能作品安排“登记-授权”的著作权制度、参考临摹作品为人工智能绘画作品提供相应的授权使用制度等。本文还探讨了当前的专利法及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符合公平原则的程度,并提出解决方案: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将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或作品作为公共财产,授予相应的开发者“数据处理权”作为一种新的邻接权,赋予人工智能创造物新的特别权利(Sui Generis),修改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中关于主要权利的相关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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