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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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