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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雷金芳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24(11)
“黑哨”行为不仅损害了裁判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对“黑哨”行为的惩治,关键在于对“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确定。 相似文献
2.
雷金芳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25(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联赛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各职业联赛的不同参与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民事责任为保障.体育裁判员执哨,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体育裁判员执"黑哨",既是对权利的侵害也是对义务的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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