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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刑法理论没有从一个统一视角全面地认识不同形式的认罪现象.对于不同形式但本质相同的认罪现象,我们没有一个统一的刑法评价标准.其弊端主要表现在:罪中认罪和罪后认罪没有严格区分,诉前认罪、诉中认罪和诉后认罪没有严格区分,主动认罪和被动认罪没有严格区分,彻底认罪和不彻底认罪没有严格区分.对认罪从宽制度研究工作的着眼点就应该放在这几个重点部位,在研讨中指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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