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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术抄袭的治理应当实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高等学校与司法机关的共同治理,在责任分配上发挥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双重功能.学术抄袭的治理不仅包括惩戒,还应重视学术抄袭的预防与学术环境的营造.高等学校固然属于学术抄袭预防与惩处的主体,但不意味着承担全面与过载的责任,科研环境的改善以及科研诚信的培养离不开主管行政机关的推动.高等学校在学术抄袭的治理上应当忠实于法律的授权,避免学术自治的扭曲.司法机关针对学术抄袭纠纷保持谦抑的同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职能的履行.  相似文献   
2.
核能科技的发展给公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当其冲的是立法调控模式需要转换。德国核能法运用了不确定法律概念,既体现了核能科技和核能风险的特点,又履行了国家的保护义务,从而更好地预防核能风险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都可为我国的核能安全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核能损害预防的基本要求“失语”,有关的许可规范在含义上混乱不清。立法调控模式除了采用开放的法律结构,还需要对核能安全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3.
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改变。面对着巨大的经济体制变革,势在必行。新的经济体制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又会给新的经济体制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4.
学位授予的内部关系配置及其优化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重点关注的问题。学位授予的内部行为包括同行评阅、答辩决议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其法律属性、法律意涵与法律关系尚存分歧。学位授予内部关系的配置基础包括学位授予的专业相关性要求、内部行为主体享有学术自治以及学位授予的功能适当性。学位授予权在内部由不同环节分享,内部行为在学位授予上具有各自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也能产生拒绝授予学位的法律效果。学位法的出台应当完善学位授予内部行为的监督方式、程序要求以及相互关系。学位授予内部行为引发的纠纷解决不仅不能排除司法救济,还有必要建构功能适当的学术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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