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教育   3篇
综合类   1篇
  2021年   1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将知识产权纳入夫妻财产的范围,根源在于立法者持物质财产观和对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的困惑.知识产权的缺位落后于知识经济时代,致使夫妻财产利益失衡,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保持《民法典》的稳定,现实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解释为包括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兜底条款中,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让所得收益理解为个人财产,其他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未来修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应以知识产权(人身权益除外)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代替知识产权的收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但大多数学者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具体规则的改造与重构上,而作者认为要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必须反思其指导思想,并重构为“实事求是、有限纠错”或“利益平衡、有限纠错”。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由于民事再审程序存在多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在其重构过程中,应当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考虑纠正错误裁判与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效率与安定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在立法政策的考量上可有三种规范模式,即“禁止登记型”、“禁止处分型”和“相对无效型”。这三种模式,从预告登记权利人角度看,均能实现预告登记的保全目的。但是从第三人及义务人角度看,“相对无效型”则是利益兼顾、手段与目的相当的规范模式。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预告登记具有保全与完善的效力;对于依本登记的完成而取得的物权,预告登记有保全其顺位的效力;对于第三人,预告登记则有风险警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