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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焕锋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1,34(6):93-98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将知识产权纳入夫妻财产的范围,根源在于立法者持物质财产观和对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的困惑.知识产权的缺位落后于知识经济时代,致使夫妻财产利益失衡,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保持《民法典》的稳定,现实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解释为包括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兜底条款中,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让所得收益理解为个人财产,其他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未来修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应以知识产权(人身权益除外)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代替知识产权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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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但大多数学者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具体规则的改造与重构上,而作者认为要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必须反思其指导思想,并重构为“实事求是、有限纠错”或“利益平衡、有限纠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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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由于民事再审程序存在多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在其重构过程中,应当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考虑纠正错误裁判与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效率与安定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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