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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陆法系所特有的两大民法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它所建立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更为严格。具体而言,因为信托财产比较特殊,具有物权性且涉及第三方利益,因此,为了协调信托法律关系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间的利益冲突,信托财产的公示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在“一物一权”原则的要求下,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时具有信托财产所有权是不被允许的,从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是毫无疑问的,要求就是要独立于三方的财产,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本文主要从这两方面论证了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简要分析目前中国信托法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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