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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国际海事仲裁界面临的缺员仲裁庭问题,从“缺员仲裁庭”问题之由来,各国对“缺员仲裁庭”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中国对“缺员仲裁庭”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及外国法对“缺员仲裁庭”问题处理的借鉴等4方面进行阐述,指出缺员仲裁庭是否重新指定替代仲裁员需视仲裁阶段而定:若缺员仲裁发生在仲裁活动早期,那么应当依据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尽速替换仲裁员,组成新的仲裁庭审理;若缺员仲裁发生在仲裁活动(包括书面审理)结束后,则可由缺员仲裁庭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决定是否重新指定替代仲裁员和是否需要重新审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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