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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制定并公布《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以下称投保法),嗣后,依据该法之规定,成立了“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称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得接受二十名以上投资人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相较于《投保法》制定之前由弱势散户受害人单打独斗,改由投保中心受投资人委托后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在《投保法》赋予相关职权下,诉讼及和解谈判的成效似逐渐有所成果.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制度为探讨之核心,冀能提供未来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立法与修法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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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制定并公布《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以下称投保法),嗣后,依据该法之规定,成立了"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称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得接受二十名以上投资人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相较于《投保法》制定之前由弱势散户受害人单打独斗,改由投保中心受投资人委托后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在《投保法》赋予相关职权下,诉讼及和解谈判的成效似逐渐有所成果。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制度为探讨之核心,冀能提供未来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立法与修法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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