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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韦碧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2):95-98
股东的出资关系着公司资本的充实、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认定虚假出资的形式也不同。从资本角度探讨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的问题,主观上出资人对以这两种形式的出资不存在虚假的故意,客观上如果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能在资本市场中成熟运转,其不宜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可以慢慢地纳入法律认可的出资方式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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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关乎个人的道德,也反映社会(司法系统)对个人性格特征稳定的认可度。原则上一个人的品格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如果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有证明力,其就具有关联性。而其证明力的大小依赖于一个时期的证据生成机制发达程度。某些情况下也仅是作为加强或削弱特定环境下的行为倾向、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某一案件事实或者定罪量刑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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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关乎个人的道德.也反映社会(司法系统)对个人性格特征稳定的认可度.原则上一个人的品格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如果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有证明力,其就具有关联性.而其证明力的大小依赖于一个时期的证据生成机制发达程度.某些情况下也仅是作为加强或削弱特定环境下的行为倾向、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某一案件事实或者定罪量刑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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