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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托受益权为标的设立质押担保在我国没有制度可依,属于纯粹的市场创新.目前,已接受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P2 P网络金融平台以及个人,其操作模式包括典型质押模式和类质押模式两种.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须加紧建构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摒除集体违规之嫌疑,顺应市场之需求,并反作用于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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