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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振洪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在唐代社会,财产损害赔偿是国家立法所涉及的重要方面.法律对财产作了较为明确的分类,即畜产、器物和田宅等三方面,对于侵害各类官私财产的行为,侵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在赔偿责任的构成、适用范围、原则、数额计算、免责等方面的都有明确的规定,这表明唐代有关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已逐步完善化、系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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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最高统治者已开始用法律形式规范司法官吏的职务行为,对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渎职或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加以严厉惩治。本文试图分析当时司法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其相应的制裁。同时进一步分析对唐律的影响.从而展现秦、汉、唐律的一脉相承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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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司法职务犯罪——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所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振洪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23(1):94-96
秦汉时期,最高统治者已开始用法律形式规范司法官吏的职务行为,对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渎职或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加以严厉惩治。文章分析了当时司法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其相应的制裁。同时进一步分析了对唐律的影响,从而展现秦、汉、唐律的一脉相承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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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振洪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损害赔偿是秦汉立法所涉及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出土的法律资料来看,主要针对财产损害赔偿,涉及赔偿的形态、范围、原则,法律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规定了几种实现方式,并在执行环节制定相应的制度,这些内容表明秦汉财产赔偿制度已形成初步的体系.秦汉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物,是当时各种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因此考察当时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内容,全面分析和总结它的功能,对我们进一步深刻认识秦汉法律的真实面貌和当时的社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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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最高统治者已开始用法律形式规范司法官吏的职务行为,对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渎职或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加以严厉惩治.本文试图分析当时司法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其相应的制裁.同时进一步分析对唐律的影响,从而展现秦、汉、唐律的一脉相承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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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振洪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136-145
损害赔偿是秦汉立法所涉及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出土的法律资料来看,主要针对财产损害赔偿,涉及赔偿的形态、范围、原则,法律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规定了几种实现方式,并在执行环节制定相应的制度,这些内容表明秦汉财产赔偿制度已形成初步的体系。秦汉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物,是当时各种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因此考察当时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内容,全面分析和总结它的功能,对我们进一步深刻认识秦汉法律的真实面貌和当时的社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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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监察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前代的基础上,汉代巡视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主要有帝王亲自巡视、帝王遣使巡视和中央监察机构对地方及地方监察机构(包括地方行政长官等)对所属州县巡视等四种类型,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巡视系统。巡视制度起到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作用,有利的维护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以史为鉴,全面总结汉代巡视制度的经验教训,对加强和完善我国当前的巡视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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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中的“倍备”处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振洪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2):68-72
“倍备”,即加倍赔偿的处罚原则,是唐律的重要原则。“倍备”不仅适用于对盗窃罪的处罚,也适用于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罪的处罚。“倍备”的加倍赔偿金一般给予原主,但也可能作为对纠告盗罪有功人员的赏金。从司法实践看,唐代“倍备”原则基本上能得到准确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