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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性善恶的逻辑关系取决于社会实践中的人伦关系设定。中国古代专制的形成是以性恶论与家国一体的现实为基础的,法律成为一种压抑人的自律意志的对立物;而西方由自然法推演出民主法治的关键在于承认以人的存在与需要来评价法律的合理性,法治是与人性相一致的自律性规范体现。人性与法律之逻辑关系的正确理解是推进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前提。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交往范型是一种血缘交往范型,其理论建构具体展现为“伦—理—礼—刑”的逻辑思维路径。血缘人伦与礼法规范的相互作用决定着礼法的价值取向是血缘性的等级秩序与人伦和谐。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深刻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机理是建构现代化的中国法学理论,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3.
法律统治形式与人性善恶的逻辑关系取决于社会实践中的人伦关系设定。中国古代专制的形成是以性恶论与家国一体的现实为基础的,法律成为一种压抑人的自律意志的对立物;西方由自然法推演出民主法治的关键在于承认以人的存在与需要来评价法律的合理性,法治是与人性相一致的自律性规范体现。法律与人性关系的正确理解有利于我们反思中国法律传统、西方法治精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念,进而为建构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提供科学的方法论前提。  相似文献   
4.
在实践中,伦理与经济是不可分割的,伦理体现的是主体与他者之间的人伦之理,经济体现的是主体与他者的供求关系。同时,经济与伦理之关系具体体现为交往主体间的规范———媒介相关律。其中,规范由主体与他者关系的构成纽带及其原理所决定,媒介及其指向则由主体与他者之间的需要和利益决定,但主体间供求矛盾的解决必须以人伦规范的有效建构为前提,规范渗透到了交往实践的各个环节之中。因此,人伦规范具有价值关怀的意蕴,并进而影响着人的本能需要以及需要的本能发展,而需要与规范的相互作用使人的价值关怀具有了不同的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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