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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雪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3,(2):48-52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区域限批制度是中国独创性的法律制度。在2015年之前,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运用区域限批制度。2015年,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区域限批制度确立下来,随后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正式确立的区域限批制度在适用条件、决定主体、适用期限等规则上发生了变化。对生态环境部在2015年前后作出的区域限批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比区域限批规则的变化,结合各省份的区域限批案例,提出促进环评区域限批制度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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