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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强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3):57-58
现行环境刑法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理念"重惩罚轻预防";调控范围未涵盖草原、湿地等重要的环境要素;对环境犯罪的反应太过被动滞后;罪名设置混乱不协调等。这在整体上不利于对环境犯罪的惩罚以及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治理。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必须完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一是优化立法理念,把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与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置于同等地位并更加注重生态法益;二是采用广义的环境概念,把重要的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纳入调控范围;三是增设危险犯,以有效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四是协调和统一罪名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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