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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招标项目的原始全程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节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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