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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显示,各地区人民法院在看待档案馆是否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主体方面有不同的看法。理论上,档案馆不满足《行政诉讼法》中被告的要求,其本身的业务也不属于行政行为。现实中,无论是“局馆分离”还是“局馆合一”的管理体制,档案馆都无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机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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