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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核心。冯小刚导演在电影《大腕》中使用原始商标的变形商标,其行为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而是为了电影表达为目的的滑稽模仿行为。因此,需要界定在电影中以滑稽模仿方式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侵权,而是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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