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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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