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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今年第一期刊载了《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从桂运波诉《知音》杂志说起》;在第二期又刊载了《虚假报道:侵犯读者的人格权──兼作新闻“真实性”的法律读解》引起了读者的关注。《“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则》是这个讨论的继续。 本文认为,虚假新闻分为两类:一类有特定指向,侵犯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无特定指向,但有严重的危害性。读者桂运波诉《知音》一案出现后,人们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理论反思。 新闻打假的呼声,在中国现当代新闻史上可谓是历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长路,新闻打假却遭遇尴尬:面对与己“无关”的虚假新闻,广大受众虽满腔义愤,但更多的是无奈和茫然。虚假新闻就在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相似文献   
2.
授普通受众以法律之剑—浅谈规制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在虚假新闻中 ,有不少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如何有效地制止这类虚假新闻 ,已有论者主张受众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本刊于今年第2期发表过《论对新闻“真实性”诉求的主体之变化》一文 ,该文认为这类虚假报道侵犯了普通读者的“一般人格权”。本期刊出的《授普通受众以法律之剑》 ,则从“违约”与“侵犯财产权”的角度再作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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