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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是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被采访者,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言行,等等,都是这种尊重的表现,毋庸赘述。这里要说的是,对与新闻事件有关的各方,尽可能均予采访,也是尊重当事人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这一点有时却被某些新闻工作者所忽略。 对一些涉及多方面的新闻事件,有的同志往往以“事情已弄清楚了,不必多此一举”,“那是批评对象,何必跟他纠缠”,或其他理由,有意无意地在采访中回避某一方。且不说不向有关方面采访能否把事情弄清楚,是否该批评、批评到什么程度的结论应产生于全面调查之后,即使事情真的清楚了,还有一个尊重当事人的问题。不采访当事的某一方,不给他陈述的机会,谈何尊重?就是某人该批评,也不能剥夺他讲话乃至申辩的权利,因为尊重其权利不等于肯定其意见。而忽略这一点往往是一些报道程度不同地失实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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