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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在不少报纸、期刊上,我们时常会看到有关著作权方面的启事、公告。被刊登的启事、公告,大多为图书、音像出版社和期刊社所提供,一方面表明这些出版单位取得了某作者某作品的某项专有使用许可;另一方面告诫他人不得侵犯其专有使用权。这说明,随着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出版界著作权保护观念正在逐步树立。然而细读之下,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些启事、公告之内容,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提法概念混淆,有的有悖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如,H音像出版所登的启事称,该社与W同志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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