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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登记认证,并有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经过认证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数据备份".据此,浙江省档案局制定了<全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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