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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公民档案利用权的充分实现——以“张岩案”为中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法定方式赋予了公民充分利用档案机构所藏档案(一般以满三十年为标准)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档案利用状况与法律规定的预设状态尚有若干差距。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与公民档案利用权的实现存在连动关系,是社会大系统与局部小系统的关系。公民档案利用权的充分有效实现还有待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的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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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公民档案利用权充分实现的必要条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民的档案利用权利为何不能充分实现,学界已经对此作了若干有益的探讨。本文笔者试图从公权与私权制衡的角度,考察公民档案利用权利难以完整、有效实现的根本原因,缘于档案及相关立法中未能协调好公权与私权的这种制衡关系,导致私权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并对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制衡机理及其表现略作分析,进而认为完善档案立法及公正司法是解决这一症结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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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卷七十五《刘炫传》载:(牛)弘尝从容问炫曰:“案《周礼》土多而府史少,今令史百倍于前,判官减则不济,其故何也?”炫对曰:“古人委任责成,岁终考其殿最。案不重校,文不繁悉,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已。今之文簿,恒虑复治,锻炼若其不密,万里追征百年旧案。故谚云:‘老吏抱案死’。古今不同,若此之相悬也,事繁政弊,职此之由。”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守舍,其事何由?”炫对曰:“齐氏立州数十,三府行台,递相统领,文书行下,不过十条。今州三百,其繁一也;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目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其繁二也。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官事不省而望从容,其可得乎?”弘甚善其言而不能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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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带有明显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法律印记和价值认知.其立法定位偏向于档案管理而非档案开放与利用,这有《档案法》第三章与第四章的结构与条文数量为证;《档案法》规定的国家管理的档案范围或日法定档案的范围过于泛化,将并不完全适合融于此范围的“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也一并纳入了《档案法》的调整范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早期立法过于宽泛的倾向.将《档案法》的法律性质定位在行政法大概念下的单行法,而非法学界业内人士普遍认可或多数主张的社会信息法领域的主干法律之一.笔者以为,在第二轮《档案法》修改时,这些问题应予优先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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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媒体报道了多起档案拍卖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法定档案的第二部类)在向国有档案馆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出卖时,需要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取许可.但这些拍卖活动并未履行这种法律义务.原因何在?笔者以为,主要问题出在法律规定的内容本身.如是规定,是国家全能主义和法律父爱主义的表现.鉴于此,需要对这一条款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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