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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佳立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4,22(4):27-30
在新公共管理和治理理论发展的背景下,政府还权于社会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认同。但是,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中,政府与社会结成伙伴关系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监管责任。本文基于此种假设,以非营利组织的支教项目为例,对政府在支教项目中的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阐释。从多中心治理理论出发,论证公共产品多元提供的合理性,提出政府除了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积极地引导和服务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基于政府管制理论,认为应该避免忽视政府的监管责任,政府应该在非营利组织的项目全过程贯彻质量管理,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和绩效监控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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