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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湘瑜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3,2(1):36-39
作为一种更高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对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以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的公司法人制度,在集中资本、减少风险、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等方面也发挥出了极大作用。但是,滥用公司法人制度的现实也说明了其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先天缺陷。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而对公司法人制度所进行的矫正。我国正在进行的国企公司制改革中,体制和人为的因素使得公司法人制度的运用出现了诸多变异,产生了许多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在对公司法人格的法理基础、必要性、适用类型等方面阐述的基础上.列举了国企公司制改革中典型的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提出了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效法律规范并以此完善《公司法》立法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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