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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萌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1,(6):29-3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本文拟就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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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作为债权人具有什么样的权利,通过什么方式,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新合同法有关内容的分析做了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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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薇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3,21(1):27-28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法先例代位权,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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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适用代位权制度时是选择传统民法的入库规则还是选择我国《新合同法解释》第20条中所规定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涉及代位权制度基本的价值冲突的协调过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纳"优先受偿规则",此种规定可谓横空出世,突破了原有的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本文认为,合同法应改变现行的规定,采纳"入库规则",同时,对代位权的配套规定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为相关司法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学术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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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东方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11(1):38-40
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符合了代位权立法精神和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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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冀磊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6)
合同法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扩充了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效力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民法学界的种种争论。目前,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有入库规则说、平均分配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之债权可分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的原有债权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支出必要费用而享有的新债权两部分,对于原有债权和新债权,在不同情形下,可采取不同的清偿规则,从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动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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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部门尤其是企业界期盼着该制度能够在解决"三角债"以及优化交易环境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众所周知,一项法律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相当程度上依赖立法的科学和司法的准确。为此,笔者就代位权有关诉讼问题作以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