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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7(2):37-39
纵观中国皇权专制时期各朝法律中的存留养亲制度,清朝是运用存留养亲制度较为成熟、完善的。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在我国古代被判处死刑、徒刑和流刑的犯人,因为长辈亲属年老,膝下无人照料生活,可以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犯人的刑罚暂时不予以执行,允许其在家侍奉长辈亲属,等到长辈亲属离世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的一项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不仅有利于维系家庭和谐,还能够维持社会稳定,巩固国家政权。本文通过分析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从整体上对存留养亲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且通过对中西法律观念的对比,指出存留养亲制度最终废除的成因,从而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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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华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4):45-52
唐人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于敬老尊亲、孝敬父母尤为重视。唐人的孝亲观主要体现为善事父母的养亲观、居丧致哀的祭亲观和忠重于孝的忠君观, 这在诗歌中有充分体现。此外, 唐人的孝亲观念和孝亲行为对士人的出处变动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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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存留养亲制度入手,初步研究了金元时期存留养亲制度,分析了该制度在这两个少数民族政权时期的进一步变化,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做好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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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廷然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28(4):106-109
《刑法修正案(八)》标志着我国进入后死刑时代,严格控制死刑已经成为包括决策层、理论界、实务界及普通民众在内的国人共识。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都有对该类案件进行死刑控制的依据。借鉴军事犯罪立法中的戴罪立功,承袭古代法律中的存留养亲制度,赋予作为赡养人的犯罪人在存留养亲和死刑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重构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将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负责任年龄、不负责任年龄和相对负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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