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初春英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21(3):87-89
两宋妇女离婚、再嫁较为普遍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无论从妇女离婚、再嫁的现象还是从再嫁的原因看 ,我们都可以找出一些未从妇女本身考虑的因素。所以 ,我们不能把两宋妇女离婚再嫁较为普遍作为宋朝妇女地位较高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作为中国古代女性,丈夫的死亡和遭丈夫休弃都是不幸的。在面临这一境遇时,从法律角度。她们大多可以自由选择再嫁或是守节,这种选择行为从表面看来可以由她们自己来操作,但选择的背后却有着太多牵绊,使女性无法作出忠实于自身感受的决定。当女性对婚姻的选择无法忠实于自身感受。而只能以寻求男性和家庭作为依靠为目的时,那么女性就永远无法成为自己婚姻真正的主人。 相似文献
3.
南渡前安定幸福的婚姻生活与南渡后失去丈夫的孤苦无依生活两者之间的巨大落差,使李清照渴望再度获得家庭的温暖与温馨,渴望再次得到异性的抚爱与抚慰,渴望自己的晚年不是在寂苦无聊中煎熬过去。大约在绍兴二年(1132)五六月之间,李清照改嫁给了张汝舟。无论再嫁的对象是否合适,再嫁的结局如何,李清照的作为都是一位正常女性的正常追求。放到理学渐渐占据思想领域统治地位、对妇女的管束和压制越来越严厉的时代,李清照再嫁的行为,显示了其个性之独立。明清以来,李清照的崇拜者为其“辩诬”,否认李清照再嫁的事实,所列举的理由,都是一相情愿的推断之辞,只能视作后人热爱李清照感情的泛滥,而不是历史或学术研究,不足为凭。关于李清照再嫁以至离异一事,宋人众口一词,没有任何不同说法。李清照再嫁,得罪了前夫赵明诚家和娘家的所有亲戚朋友,且得罪了整个上流社会。李清照晚年的孤苦伶仃、流落无依,与李清照的改嫁有很密切的关联。 相似文献
4.
刘进华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24(7):112-113
《图雅的婚事》中,王全安再次将镜头聚焦在对女性生活的展现和抒写上,表现了传统女性在伦理和生活面前的艰难抉择。这部家庭伦理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出色地刻画了图雅携夫再嫁的勇气和其失败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5.
杨连民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4,(5):14-16
“重阳”在薛宝钗的诗词中出现过三次,通过对这些诗词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如同“清明”预示了探春远嫁的时令一样,“重阳”则暗示了薛宝钗“再嫁”的命运。 相似文献
6.
7.
杜桂荣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0,(1)
宋代女子再嫁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因为她们经济上能够独立 ,而恰恰是因为她们缺乏私有权、独立性。“贞”与“淫”的现象是传统宗法社会紧密相关的两方面 ,它们都带有父系意识形态的烙印 ,是“性奴役”制的象征 ,而不能说明妇女地位的提高 相似文献
8.
陈大为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57-60
本文通过阐述唐宋法律条文、皇帝诏令、具体案例中对女子离婚再嫁问题的规定,从而得出结论,唐宋法律都未禁止女子再嫁,宋代女子离婚再嫁的自主权更多一些,法律更为完备。 相似文献
9.
郑明月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7):59-65
清代民间寡妇再嫁与亡夫家族利益息息相关。围绕寡妇再嫁问题,寡妇与亡夫家族很多时候矛盾尖锐,亡夫家族往往会违背寡妇意愿强嫁寡妇,有时寡妇也会绕过亡夫家族自主改嫁,即便是再嫁目标一致,双方也会因为利益分配、再嫁方式等原因各执已见。寡妇生活的依赖性与守节思想的自由性之间的矛盾、寡妇身份归属完全性与夫家情感接纳有限性的不同步、法律规范下寡妇再嫁与夫家受财主体的不一致性是导致这种紧张关系出现的深刻原因。从紧张关系中也可看出清代寡妇虽为弱势,却已不乏权利意识的社会现实。 相似文献
10.
在《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刚被婆婆赶回娘家,县令和太守就分别派人登门给自己的儿子说亲。为什么县令、太守都愿意让儿子娶这个被人遗弃的女子为妻呢?为什么刘兰芝的母亲也愿意让自己的女儿再嫁呢?原来从西周到北宋,人们并不忌讳妇 相似文献